中國大陸輸出或產製之鞋靴產品,於反傾銷落日調查認定完成前,仍應繼續課徵反傾銷稅。基隆關提醒,申報進口時應注意相關規定,以免損及自身權益。
該關表示,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1、2項規定,平衡稅或反傾銷稅課徵之日起滿五年,應停止課徵,但經主管機關進行反傾銷稅是否繼續課徵之落日調查,認定補貼或傾銷及損害將因停止課徵而繼續或再發生者,不在此限;於落日調查認定完成前,應繼續課徵反傾銷稅。我國自101年12月13日起,針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鞋靴產品屬紳士鞋、女高跟鞋、馬靴、休閒鞋、童鞋及涼鞋,但不包括運動鞋、工作鞋、拖鞋、醫療用鞋以及重型機車鞋者,課徵稅率43.46%之反傾銷稅5年。於期限屆滿前,復經財政部以106年12月11日台財關字第1061026591號公告進行落日調查,爰至調查認定完成前,應繼續課徵反傾銷稅。另依該實施辦法第44條第7項規定,原經財政部核定之價格具結措施於認定完成前繼續適用。
基隆關呼籲,廠商申報進口中國大陸產製鞋靴產品前,應注意現行課徵反傾銷稅規定,如對進口貨物應歸列之稅則號別有疑問,可依關稅法第21條規定,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;有關反傾銷稅現行課徵項目、調查中案件、近年調查案件及申請反傾銷調查之相關資訊,可至關務署網站(http://web.customs.gov.tw)通關服務/反傾銷措施項下查詢。
聯絡人:五堵分關任冠儀先生 電話:02-86486220分機2442